新的《商標法》於2020年2月1日生效。根據新法律進行的更改應使國家立法更接近商標法中的歐洲標準。除了與商標訴訟有關的新穎性(註冊,續展等)之外,該法律還引入了具有巨大商業價值的變更。
在一些新穎性和變化中,我們重點介紹以下內容:
異議制度和新議事制度
根據新法律,商標註冊程序中的異議制度是最重要的新穎性。通過引入異議制度,商標註冊程序現在如下:

異議人可以在商標申請公佈後3個月內提出異議通知。可以根據相對和特殊原因進行。非常重要的一點是,該法律還使申請人能夠對異議通知作出回應(在收到異議後60天內)。
該應用程序在官方公報上的發布也得到了新的介紹。如前所述,異議通知可以在申請公佈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該出版物旨在提高商標註冊過程的透明度,並使反對者能夠停止可能侵犯其權利的商標註冊。
排氣系統變化–平行進口
除了前面提到的反對意見之外,更改關於權利窮竭的規定構成了該法在商業意義上的最重要的新穎性。經濟肯定會感受到這一變化的影響。
更改如下:

對法律的修改允許平行進口。這意味著,現在商標持有人不能禁止第三方轉售在世界任何地方合法投放市場的商品。考慮到主管機構在這一問題上的“鬥爭”,新的解決方案代表了競爭保護委員會的成功,並將給平行進口國帶來歡樂。
新–駁回商標註冊申請的特殊原因
除了拒絕申請的絕對和相對原因外,該法還引入了所謂的特殊原因。在商標註冊申請日之前或在該申請的優先權日之前註冊的公司可以提出異議通知。如果公司名稱或其大部分與申請中的標誌相同或相似,並且公司活動的商品或服務與以下內容相同或相似,則本通知可能會阻止商標註冊。除非該商標的申請人在提交商標時擁有相同或相似名稱的公司,否則該商標將用於交通中。
同樣,商標持有人的異議通知會阻止銷售代理人或申請人的代表未經商標持有人的許可並批准其註冊而以其名義提出申請,除非他們證明自己的行為合理。
商標續展
商標續展申請應至少在註冊期滿前六個月提出,並附有已支付規定費用的證明。知識產權局有一項重大的新穎性,即在註冊期滿前至少6個月通知(提醒)商標持有人註冊期滿。但是,應該注意,儘管知識產權局有義務發送通知,但對於商標持有人的續展失敗,它不承擔任何責任。
商標作為強制執行的對象
商標現在可以成為強制執行的對象,並且在商標註冊處中有註明。
司法程序
一個重要的新穎之處在於,還可以針對在侵權中使用服務的人(中間人)提起侵權訴訟,而不僅是對侵犯權利的人提起訴訟。另外,可能會對中介機構採取臨時措施。
關於法院訴訟程序,該法為採取臨時措施提供了許多可能性,而提供證據的程序現在受到更多的管制。
不使用導致的商標過期
商標應在提出終止不使用商標的申請之日屆滿。
以前,商標將從上次使用商標之日起五年內失效,即,如果不使用,則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
許可協議中的使用權轉讓
商標持有人或申請人可以轉讓使用商標的權利或締結許可協議的申請權。新穎之處在於,如果商標持有人不止一個,則許可協議的簽訂需要所有人的同意,除非他們之間另有協議。
我們在本文中提到的新穎性和變化不是唯一的,但被強調為最重要的變化。